檔案開放應用實施要點
一、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有關民眾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依據「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」辦理。
三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。
四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事先填具申請書。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申請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,其名稱、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。
(二)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;如係意訂代理者,並應提出委任書;如係法定代理者,應敘明其關係。
(三)申請項目。
(四)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。
(五)檔案或收發文號。
(六)申請目的。
(七)申請日期。
(八)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,應載明其事由。
五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院得拒絕之。
(一)有關國家機密者。
(二)有關犯罪資料者。
(三)有關工商秘密者。
(四)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實施審查之資料者。
(五)有關人事及薪資者。
(六)依法令或契約有保留之義務者。
(七)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;檔案內容如其中一部份有應限制 公開或提供之情形,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。
六、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申請書。
七、本院受理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申請,由文書單位登錄總收文號,分文至原業務單位之承辦人辦理。
八、本院業務承辦人應依據申請書所載檔號、案由,填具調案單調案後,依相關規定簽辦申請案件,並於還檔時將檔案應用簽收單影本交本所檔案室。
九、本院業務承辦人應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,如有不符或資料不全者,應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;屆期未完全補正者,得駁回申請。「本院對於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30日內為准駁,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,如有補正資料者,自申請補正之日起算」。
十、本院業務承辦人應就檔案內容擬妥審核通知函附同審核表,必要時簽會該檔案所涉單位;檔案如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部分,應先於註記後,陳核長官批示。審核通知函應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核准應用或無法提供應用之原因。
(二)提供檔案原件或複製品。
(三)提供檔案應用服務之時間及場所。
(四)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。
(五)應攜帶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十一、本院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。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份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,採分離原則,去除不得公開部分,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。
十二、本院設有檔案應用閱覽室,提供民眾檔案應申請。抄錄或複製檔案,如涉及著作權事項,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三、申請案件經核准者,本院承辦人應就核准應用項目於檔案應用約定日前備妥檔案。
十四、申請人於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時,應出示本院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。
十五、申請人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應於指定時間、處所為之,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,並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圖點或污損檔案。
(二)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。
(三)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。
(四)未經許可,擅自將卷宗資料之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。
(五)私自進入檔案作業處所或庫房。
【申請人有前項情形之一者,本院得予制止,若涉及刑事責任者,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】。
十六、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後,本院承辦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,如有不當破壞情形,依前條相關規定辦理;如經檢視無訛,經承辦人員簽收並紀錄歸還時間,將簽收單之一聯交付申請人。
十七、申請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應用完畢,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,承辦人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,先辦理還卷,擇日再行調閱。
十八、申請人於檔案應於當日應用完畢後,本院承辦人員填具檔案應用收費單,陪同申請人至出納單位繳費,並開立收據。
十九、如提供複製品,併同交付申請人【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依據檔案複製收費標準為計算】。
二十、檔案應用所需書表格式,請至本院索取或至本院網站下載。